迪拜法院裁决影响伊斯兰金融

伊斯兰金融机构不能收取罚息——迪拜法院设立重要先例
迪拜上诉法院的最新裁决在阿联酋的伊斯兰金融实践中树立了一个里程碑。根据裁决,遵循伊斯兰教法原则运营的银行和伊斯兰保险公司,即使客户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也不能收取任何标记为赔偿的利息或费用。这一决定不仅适用于具体案例,而且可以被解释为普遍性规范,因为它已经成为参考相关法律的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新的法律,新的解释
这一决定的依据是2025年7月8日作出的判决(商业上诉案号595),涉及《联邦商业交易新法》第473条。该条款特别禁止伊斯兰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或任何形式的“利润”,即使仅仅是作为延迟费用或赔偿。
这种做法与20世纪9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不同,当时允许以法律利息作为赔偿。然而,现在的新解释也将法律利息纳入禁止范围,因为它被视作与伊斯兰教义相悖的利润形式。
伊斯兰教的不仅是形式,而是实质
具体案件涉及一种预定利润的借贷协议,其特点是一种预定的利润。问题在于商法上基于延迟的利息是否可以适用于这种交易。然而,法院宣布如果合同基于伊斯兰教法,则不能执行任何法律、合同或基于赔偿的利息。
该决定强调,在伊斯兰金融中,形式合规是不够的——内容也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因此,法院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没有再解释、漏洞或伪装为“赔偿”的借口可以作为规避利息禁止的理由。
对整个金融业的重大影响
这一决定传递的信息很明确:伊斯兰金融机构不能偏离宗教原则,即使商法会对延迟收费有不同的解释。该裁决为未来的合同谈判、诉讼和金融风险评估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根据阿联酋中央银行2025年第二季度的数据,国内有59家保险公司运营,包括10家国家伊斯兰保险公司。此外,金融市场上还有24家本地银行和38家外国银行,其中许多提供伊斯兰金融产品。对于这些服务提供商,法院的决定制定了适用无息实践的基本准则。
总结
迪拜上诉法院的裁决设立了一个重大先例:它确立了对伊斯兰教义原则的真正遵从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而是伊斯兰金融行业的实际要求。预计这一决定将影响合同词语、争议案件的解决以及阿联酋的整个法律环境,进一步加强该国对伊斯兰教法经济运作的承诺。
(根据迪拜上诉法院普通权威机构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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